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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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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了一套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他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照凭证,而又主张土地权属所引发的争议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处理;对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从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看,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土地承包纠纷绝大多数为民事纠纷,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特征,而土地权属争议大部分属于行政争议,更多地表现为行律关系;二是处理和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处理和审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则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没有规定行政处理程序,而土地管理法对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则明确设置了行政处理程序;四是按照“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此种情形可能引发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但该司法解释对此种争议未规定行政复议程序,而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的相关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以上是你提出土地承包法与土地管理法,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采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之所以经常见到“98年二轮延包”之类的字样是因为:农村土地的二轮延包是针对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而言的,《关于一九八四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1993年、《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文件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便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工作,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全国迅速开展了延包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98年二轮延包,也有了后来的也就是现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前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可以看出,土地承包期还将延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向县级以上地方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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