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的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为自己申请撤回商标注册。
(2)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注册撤回申请步骤: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在代理机构一栏公布。
(2)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1。准备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文件。
2、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文件。
3、在编码窗口收集条形码。
四、查收商标注册申请的撤回通知书。
三、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准备: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亲自签字,由经办人签字;
(二)提交撤回原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通知书;
(三)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并在申请书上当面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批准商标注册撤销申请通知书的送达: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销商标注册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批准撤销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销商标注册申请后,经审查通过,认为书件齐全,符合规定的,将允许撤销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邮寄给商标代理机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