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双方协商,若当事人不愿协商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也可以申请仲裁等。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具体包括: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