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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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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向中国申请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文件。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应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在发行结束之前不能公开披露。

第三条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募集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还应当符合中国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四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预计发行日期申购日期

资金冻结日期(如有)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安排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营业收入(万元)净利润(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稀释每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万元)现金分红(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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